深圳市监察局机构概况和主要职能
深圳市监察局于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监察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拟定全市监察工作及反腐保廉工作的法规草案和规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检查政府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及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三)负责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效能监察,监督检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四)受理对政府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五)调查处理政府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六)受理政府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七)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全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意见,检查、监督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的情况,查处严重的不正之风行为。
(八)宣传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以及我市监察机关的工作成果与经验,教育监察对象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保持廉洁。
(九)协助各区政府对区监察机关正、副职领导进行考察;研究、指导全市监察队伍建设。
(十)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市、区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违反行政纪律处分的审批或备案工作。
(十一)负责协助上级及兄弟省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涉及我市的监察业务。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授权或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